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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2]703号

  北京市劳动局 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2]703号

  各区、县劳动局, 市属各局、总公司, 各计划单列企业, 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实施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是改变基本养老保险完全是由国家、企业包下来办法,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 号)文件的重要措施,是企业每个职工应尽的义务,现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范围。本市及中央在京全民所有制企业、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及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具有城镇户口的各类职工。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暂按职工个人上一年平均工资总额(按提取退休统筹基金的工资总额口径)的2%按月缴纳;被录用的具有城镇户口的临时工仍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招收、录用的企业职工(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等), 按被企业招收、录用当月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由企业每月在发工资时代为收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企业应缴纳的退休统筹基金一并按现渠道上缴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四、企业要建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台帐,详细记载职工的工资收入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企业将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职工流动时台帐和《手册》按以下办法处理:

  1.职工调动或都解除合同时,台帐和《手册》应随同转移。

  2.职工离开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因待业、参军、上学、出国等暂时脱离企业工作时, 应将台帐和《手册》转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保存。职工再次工作时,企业应向社会管理机构申请继续使用台帐和《手册》,并办理手续。

  3.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须凭《手册》换发退休证。

  五、自1992年10月1日起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连续工龄不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企业再次到新的工作岗位工作时,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可以前后相加,合并计算。

  六、本通知自 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联内容
  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2〕63号 
  关于合并申报2022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22〕13号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2〕4号 
  关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告 京社保发〔2022〕4号 
  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2〕3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 5 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2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15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2〕9号 
  关于开展2022年北京市积分落户申报工作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2〕2号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2〕7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2〕7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享受北京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能字〔2022〕19号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北京市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2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2〕1号 
  关于发布2021年度社保对账单的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47 号 
  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2]703号 
  北京市城镇社会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 市劳服字第335号 
  关于执行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京劳社失发[200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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