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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加快基本医保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通过完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等措施,进一步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后待遇水平不降低。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革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实现有效衔接。

二、主要措施

  (三)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标准划入。以上标准需要进行调整时,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规范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健全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实现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支持用于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本市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探索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五)增强门诊共济保障能力。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诊慢特病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用药门诊保障、“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等相关政策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不断完善职工医保门诊和大病保障待遇政策,需要进行调整时,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六)完善管理服务措施。落实国家关于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要求,完善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服务。通过支持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等有效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

  (七)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配合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逐步扩大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实现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全覆盖。做好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工作。

  (八)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强化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构建完善总额预算医疗机构质量评价体系,提升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质量和水平。积极推进在部分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试行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由按就医项目付费改革为按人头付费;研究探索门诊病人组合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按照国家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

  (九)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严格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严肃查处“挂床”住院、诱导住院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三、组织实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区的工作指导,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规定;各区要高度重视,抓好工作落实,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十一)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宣传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对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关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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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2〕4号 
  关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告 京社保发〔2022〕4号 
  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2〕3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23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 5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15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2〕9号 
  关于开展2022年北京市积分落户申报工作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2〕2号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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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享受北京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能字〔2022〕19号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北京市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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